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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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26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提供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和利用服务.

城市建设档案馆与未建立城市建设档案馆的市、县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统称城建档案机构.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依法申请和保障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

第六条城建档案机构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以下城建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所形成的档案;

(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四)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中形成的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收的其他档案.

第七条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制定城建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建设专业化、高素质的城建档案人才队伍.

城建档案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档案、电子信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第二章归档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档案保管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档案相关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材料,确保归档进度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同步开展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督促和查验归档情况.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峻工验收前完成峻工图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程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4- 交工程档案的有关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提供城建档案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委托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整理、数字化、开发利用和寄存等服务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鼓励城建档案机构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收集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史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

第三章移交

第十七条工程档案的立卷、验收、移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峻工验收前完成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备案时,住房城乡建设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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