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 量品质,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以下简称“黄山杯” 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 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 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 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成立“黄山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 责“黄山杯”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总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黄山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 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黄山杯”奖每年评选、公布一次,每两年表彰一次, 两年获奖数量不超过400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 -1- 入使用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 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 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黄山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黄山杯”奖申报名额分配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建筑业 产值规模和计划创优项目数量合理确定. 第九条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 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 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 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 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 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2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三)为市级优质工程或交通、水利行业省级优质工程; (四)为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 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 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黄山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 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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