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西房金发〔202261号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22〕 006公积金中心001)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9日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 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西安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 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 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 以提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西安 市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四)符合西安市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自 住住房实施加建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五)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患者本人及其 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 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成员 中缴存职工可以提取; (八)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二)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职工为非西安市户籍并与缴存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八)、(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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