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 灯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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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认证

适用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产品包括:额定电压 220V~,频率50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W及以下,采用GB24906规定的灯头,外形类似于带有碗碟 状反射罩的PAR灯,含有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需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用于替换传统PAR系 列卤钨灯的射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7249-2008(白炽灯的最大外形尺寸》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认证单元的反射型自镇流LED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 b)LED模组的类型和数量相同: c)相同的外形尺寸,例如PAR20、PAR30、PAR38; d灯前面的透光罩材料、形式应一致: e)按照相关色温进行划分,见表1: f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 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反射型自镇流LED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划分原则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湿≤65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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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反射 型自镇流LED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137.01-2010): e)品牌使用声明: f)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8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i)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 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主检规格送样12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规格送样4 只。

同一认证单元中,选取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的规格作为主检规格,其它规格进行差异试验。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CQC3129-2010《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a)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见表2。

表2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
CQC 3129-2010 5.1.1 1初始光通量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2,3) 120%: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CQC3129-2010表1中的限定值。

2初始光效CQC 3129-20105.1.212(2. 3)
初始光效应不低于CQC3129-2010表2的限定值。

3初始色度CQC3129-20105.1.3.色度应符合CQC3129-2010表3的要求。

12(2.3) 4初始显色性CQC3129-20105.1.4.初始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5.12(2.3) CQC 3129-2010 5.1.5 5光通维持率燃点3000h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10(2.3) 92%,1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6显色指数稳CQC 3129-2010 5.1.610(2.3) 定性3000h显色指数相对于初始显色指数的衰减不应高于3. 7中心光强CQC 3129-20105.1.7(0,1)
中心光强最低要求见CQC3129-20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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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 8光束角CQC3129-20105.1.7。

光束角应不高于60°(0.1) 9功率CQC3129-20105.1.8.功率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12(2.3) 10功率因数CQC3129-20105.1.9.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70.12(2.3) 11标记CQC 3129-2010 5.2.4(0.1) 12外形尺寸GB/T7249-2008的相关规定。

1(0.1) 注1:无论标称的是额定频率或频率范围,标称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应控制在电压220V~,率50Hz的交流电 源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2:初始参数是指经过1000h老练后的光电参数。

b)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1)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灯功率、功率因数的检验项目按GB/T2829 的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水平RQL25,样品4只,(0,1)判定: 2)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性稳定性检验项目按GB/T2829的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不合格质量 水平RQL30,样品3只,(0,1)判定。

5.2.3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35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 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色度要求、初始显色性、中心 光强、光束角、灯功率、功率因数、3000h光通维持率和显色性稳定性。

第二阶段为13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第一阶段检测合 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为175天(收到第三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10000h光通维持率,第二阶段检测合 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 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认证要求。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 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 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即便差异试验样品全部检验均符合指标要求,也不能判定其他 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应整改后重新提交主检规格样品重新检验,待其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 后进行判定,原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机构视为有效。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 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见CQC31-45137.01-2010《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产品描述》。

为确保 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 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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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一采购一生产和进货检验一过程检验一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 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表3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试验要求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标志及外观检查100%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和按标准要求 功率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初始光通量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效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CQC3129-2010初始色度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显色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中心光强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束角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星色指数稳定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GB/T7249-2008外形尺寸注2按GB/T7249-2008的相关规定√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 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确认 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确认检验时, 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中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表4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300人301人以上 人日数4/2/35/2.5/46/3/5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 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 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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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 CQC31465137-2010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 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8.1监督检查时间 8.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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