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 31-465392-2010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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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 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交流供电的用于次干道和支路的LED道路照明产品以及 LED隧道照明产品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5-2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200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后,其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3127-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1个型号为1个认证单元。

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 元申请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 进行一致性核查。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c)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d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填写“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92.01-2010): e)品牌使用声明: f)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g)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1页共1页
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h)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 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每个认证单元均送样检验。

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送样≥2个,1个做安全和EMC测试,1个做光电性能测试。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的型式试验按照CQC3127-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安全(包括电 磁兼容)型式试验应参照道路照明产品安全认证实施规则及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 CQC3127-201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详见表1。

表1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判定
CQC3127-2010 5.1.1. 初始光通量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1(0,1) 通量的120% CQC3127-2010 5.1.2. 2初始光效额定相关色湿≤3500K时,初始光效应不低于85lm/W;1(0,1)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时,初始光效应不低于 90lms/W. CQC3127-2010 5.1.3 3光通维持率燃点3000h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6%,6000h光通维1(0,1) 持率不低于92%,1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86% CQC3127-2010 5.1.4. 4初始相关色初始相关色温和额定相关色温(T)的最大偏差(△T)1(0,1) 满足如下条件: T0.×T2+0.0262×T+8 5功率CQC3127-20105.1.6.功率应不超过额定功率10%1(0,1) 6功率因数CQC3127-2010 5.1.7.(0,1)
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0.05. 7标记CQC3127-2010 5.2.11(0,1) 8重量CQC3127-20105.2.2。

不超过表2的限值。

1(0,1) 9外形尺寸CQC3127-20105.2.2.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1(0,1) 10电磁兼容抗CQC3127-2010 5.2.31(0,1) 扰度 5.2.3检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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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产品检验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40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 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包括标记、重量、外形尺寸、初始光通量、初始光效、初始相关色温、功率、功率 因数、3000h光通维持率。

第二阶段为135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第一阶段检测合 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第三阶段为180(收到第三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10000h光通维持率,第二阶段检测合格 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判定 当试验样品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 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1)一般要求 测试报告应由测试依据、测试结论、样品描述、测试状态描述、测试图表和数据等部分组成,样品描述 应至少包含2)中规定的内容,光电性能测试时应对测试状态进行描述,应至少包含3)中的内容,测试图表 和数据应至少4)中规定的内容。

制造商明示的安装条件是测量空间光度分布数据的重要依据,应在报告中明确描述。

2)样品描述 样品描述应能提供产品的外部特征、关键零部件清单和光学系统特征。

其中外部特征要用照片或图片表 达,关键零部件清单、光学系统特征的描述应至少包括CQC.01-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描述》中规定 的内容。

3)测试状态描述 在测试光电参数时,测试状态描述应至少包括表2的内容。

表2测试状态指述 试验设备 试验条件: 室温试验电压测试距离 相对湿度电源电流电源频率 说明: 安装角位置 仰角 备注 4)测试图表和数据 测试结果的表达应至少包括光效、输入功率、光强分布和常用的电子格式数据等内容。

光强分布图中应 至少包括的C平面光强分布曲线有0°、90°、180°、270°和通过最大光强的C平面以及通过最大光强的 圆锥面光强分布曲线。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见CQC31-465392.01-2010《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 性,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 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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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6.初始工厂检查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一采购一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一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 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表3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试验要求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功率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因数 初始光效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通量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CQC3127-2010初始相关色温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标志及外观检查100%对照描述报告和目测和按标准要求 外形尺寸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重量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电磁兼容抗扰度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 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 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确认检验 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表4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300人301人以上 人日数4/2/35/2.5/46/3/5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 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 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额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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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CQC31-465392-2010
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 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8.1监督检查时间 8.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 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 合性或一致性时。

8.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4 8.2监督的内容 CQC根据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4、5、 6、9及1中2)、3)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

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覆盖 CQC/F002-2009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8.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监督检查存在不 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 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8.4监督抽样 对获证产品,CQC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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