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760. 1-1999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 使用鉴定规程 Rule for the survey of usage of steel pail packaging for dang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 1999-05-05发布 1999-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
SN/T0760.1-1999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3252一1991《包装容器 钢提桶》和SN/T0004一1995《进出口商品运输 包装检验规程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并参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及联合国《关于 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制定的。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天津汉沽石化制桶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崔平分、翟荣利、葛士福、张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 SN/T 0760.1-1999 使用鉴定规程 Rule for the survey of usage of steel pail packaging for dangrous goods exported by sea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鉴定的抽样数量、鉴定方法及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海运出口危险货物钢提桶包装使用方法的鉴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
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一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要求 3.1申请单、厂检合格单、性能检验结果单清楚一致,与实物相符。
3.2 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灌装的危险货物相适应。
3.3容器的包装类别应高于或等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
3.4包装件上铸印或印刷的标记、出运(生产)批号应牢固、清晰。
3.5固体危险货物不得超过性能检验时的容量。
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
应确保55℃时,容器不被液体充满。
3.7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3.8首次出口《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申请人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 出具的该种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能报告。
3.9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包装容器(包括涂层),不得起任何影响包装容器强度的化学反应。
3.10密封圈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失去密封效果或影响货物品质。
4抽样 4.1检验批 同一品种、规格、含量的危险货物盛装在同一类型、材料、规格的钢提桶中为一检验批,批量最大为 10 000件。
4.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一般检查水平为Ⅱ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1999-05-05批准 1999-08-01实施
SN/T0760.1-1999 表1抽样数量 件 报验数量 抽样数量 1~90 `8 91~150 13 151~280 20 281~500 32 501~1200 50 1201~3200 80 3201~10000 125 4.3抽样方法 依据GB/T2828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鉴定 5.1闭口钢提桶的封闭器螺盖配合应达到密封要求,外盖完好无损。
密封圈与所装货物相适应,密封良 好。
损,扳手箍应销牢,紧耳盖应牢固地紧扣在桶上。
5.3包装件应铸印牢固、清晰的包装标记,并应与性能检验结果单一致。
5.4凡用封识的包装件,封识应完好。
5.5开口钢提桶一般不应用来装运液体,但经本系列标准检验合格允许装运粘稠液体的应组成成组货 物运输,即: a)放置或堆码并采用捆扎、缩紧缠绕或其他合适方法紧固在像托盘之类的货板上; b)放置在防护外包装内,例如箱式托盘内;: c)永久性固定合装在网络内。
5.6成组货物应堆装紧密,其形状规则,四边基本垂直,顶部应基本水平。
它们应适合于堆码,在结 构与捆扎上做到不会损坏组成成组货物的各个包装件。
5.7成组件都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得住反复装卸,并能承受在运输中可能遇到的同样重叠 堆码的高度。
5.8用于捆扎成组货物的材料应与成组货物相容,并且在各种气候条件下依然有效。
缩式绑扎或张力式绑扎或打包带绑扎来绑紧。
5.10成组货物应牢固地装在并系紧在紧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