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1657.10-2013 代替SN/T0733.2一1997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0部分:电锤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 Part 10:Hammers 2013-11-06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SN/T1657.10-2013 前言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1个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一一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一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 —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一第9部份: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0733.2一1997《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锤检验规程》. 本部分与SN/T0733.2一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标准名称进行了调整,由“出口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锤检验规程”修改为“进出口电动工具检 验规程第10部分:电锤”; 一对适用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 —增加了一些术语和定义; —一增加了总要求; —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检验模式和检验方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一一对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对检验结果的处置进行了修改. 请注意本文件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朝晖、王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0733.2-1997. I SN/T1657.10-2013 引言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是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起到指导 和规范作用.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订,进出口商品检 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和变化,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检验检疫标准 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四层(机电检验专业标准体系第三层)——个性标准,针对电锤的 特点,规定了进出口电锤检验的特殊要求.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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