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 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分为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件1)和其他 建设工程.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 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 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1 抽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 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组织 特殊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 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 案和抽查工作分级监管权限,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并向社会公开. 跨市(州)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 管部门负责.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指定下一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依照现行消防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新颁布的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 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 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 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 务水平. 2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 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资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 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 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 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 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 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 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 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 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 理,可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 审查意见或者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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