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委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十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二十七个大中城市的两百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十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8)第三章厂 (11)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1)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12)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15)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20),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22)第四章仓 库 (25)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5)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26)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29)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30)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的防火间距.(35)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38)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问距 .(40)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问距 (42)
第五章民用建筑 (44)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44)第二节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45)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46)第四节 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52)第六章 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54)第七章建筑构造(56)第一节 防火墙 (56)第二节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57)第三节 屋顶和屋面 (58)第四节 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59)第五节 天桥、栈桥和管沟 (60)第八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 (62)第一节一般规定 (62)第二节 室外消防用水量 (63)第三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72)第四节 室内消防给水(74)第五节 室内消防用水量 (75)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77)第七节 固定灭火装置 (80)第八节消防水泵房 (83)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采暖(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