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89.1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2024-02-08发布 2024-08-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GB4789.18—2024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4789.18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 本标准与GB4789.18一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设备和材料; 一删除了培养基和试剂; 修改了采样; 修改了检样的处理; 修改了检验. I GB4789.18-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与乳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乳与乳制品的采样和检样处理. 2设备和材料 2.1采样工具 采样工具应使用不锈钢或其他强度适当的材料,表面光滑,无缝隙,边角圆润.采样工具应清洗和灭 菌,使用前保持干燥.采样工具包括搅拌器具、采样勺、匙、切割丝、剪刀、刀具(小刀或抹刀)、采样钻等. 2.2样品容器 样品容器的材料(如玻璃、不锈钢、塑料等)和结构应能充分保证样品的原有状态.容器和盖子应清 洁、无菌、干燥.样品容器应有足够的体积,使样品可在检验前充分混匀.样品容器包括采样袋、采样 管、采样瓶等. 2.3其他用品 包括酒精灯、温度计、铝箔、封口膜、记号笔、采样登记表等. 3采样 3.1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 采样原则和采样方案按GB4789.1的规定执行. 采样件数应根据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执行,每件样品的采样量不小于5倍检验单位的样品,或 根据检验目的确定.以下规定了一件食品样品的采样要求. 3.2生鲜乳 3.2.1样品应尽可能充分混匀,混匀后应立即取样,用无菌采样工具分别从相同批次(此处特指单体的 贮奶罐或贮奶车)中采集样品. 3.2.2具有分隔区域的贮奶装置,应根据每个分隔区域内贮奶量的不同,按比例从每个分隔区域中采 集一定量经混合均匀的代表性样品.不得混合后采样. 3.3液态乳制品(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调制乳等) 3.3.1独立包装小于或等于1000g(mL)的液态乳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 3.3.2独立包装大于1000g(mL)的液态乳制品,取相同批次的独立包装;或摇动、均匀后采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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