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2年第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2012)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废止。
特此公告。
2012年02月29日
GB3095-2012
前言....iii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监测3 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实施与监督.5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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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3095-201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
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 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一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花等的浓度限值; 一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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