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60 ICS 13.060.3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2003-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33
GB 18918-200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 标准。
排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 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334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人城镇污 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人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 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 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 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335
GB18918-2002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人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 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部分 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人 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人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人GB3838地表水IⅣ、V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 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 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
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