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1648-2023 结晶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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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 120. 99 CCS H 6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648-2023 结晶铪 Crystal hafnium 2023-12-20发布 202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YS/T164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有研资源环境技术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核宝钛 锆业股份公司、南京佑天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有研亿金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志方、江洪林、尹延西、罗远辉、袁学韬、王晨阳、张圣欢、施一鸣、高岩、刘丹、 陈怀浩、张深根、黄京城、周月新、段浩宇.

YS/T 1648-2023 结晶铪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结晶铪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 和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制备高纯铪、光学或集成电路镀膜材料、冶金工业用耐腐蚀设备、等离子切割材料和耐 高温合金等的结晶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YS/T1347高纯铪化学分析方法痕量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辉光放电质谱法 YS/T1467.9恰化学分析方法第9部分:氢量的测定 YS/T1467.10铪化学分析方法第10部分:氧量、氮量的测定 YS/T1467.11铪化学分析方法第11部分:碳量的测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化学成分不同分为两个牌号:JHf-1、JHf-2.

5技术要求 5.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需方如对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表1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合献 JHf-1 JHf-2 (HfZr)含量”,不小于 99. 95 99.9 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 Zr 0.2 0.5 Ag 0.0005 0.001 1
YS/T1648-2023 表1化学成分(续) 质量分数/% JHf-1 JHf-2 AI 0.001 0.002 Bi 0. 0005 0.001 Ca 0.0005 0.001 PO 0.0005 0.001 Co 0.001 0.001 Cr 0.001 0.003 Cu 0. 001 0.001 Fe 0.008 0.015 Mg 0.001 0.002 Ms 0. 0005 0.001 Mo 0.001 0.002 Na 0.0005 0.001 Nb 0.001 0.001 N 0. 001 0.004 P SO000 0.001 Pb 0.0005 0.001 杂质元素含量,不大于 P 0.001 0.001 S 0.001 0.001 s 0.0005 0.001 Se 0. 0005 0.001 0.001 0.003 0.0005 0.001 Ta 0.001 0.001 Th 0.0005 0.0005 Ti 0.001 0.001 U 0.0005 0.001 V 0.0005 0.001 w 0. 001 0.001 Zn 0 0005 0.001 c 0 005 0.010 H 0. 002 0.010 0.010 0.010 0 005 0.010 (HfZr)含量为100%减去表中所列杂质元素含量总和(不含Zr、C、H、N、O.S)的余量. 2
YS/T 1648-2023 5.2外形尺寸 产品直径为(15~60)mm±2mm,长度为(500~1000)mm土5mm,其他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由供 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5.3外观质量 产品为棒材,外观为金属光泽,表面应光洁,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6试验方法 6.1氢含量按照YS/T1467.9规定的方法测定,氧含量和氮含量按照YS/T1467.10规定的方法测定, 碳含量按YS/T1467.11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元素含量按YS/T1347规定的方法测定,或由供需双方 协商的方法测定.

6.2外形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6.3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7检验规则 7.1检查和验收 7.1.1产品由供方或第三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规定.

7.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规定不符,应在 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 或协商确定.

7.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周期、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7.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检验项目及取样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取样数量 技术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距离断面10mm处 ≤30件,每批取1件; >30件,每批取2件 5.1 6.1 外形尺寸 - 逐件 5.2 6.2 外观质量 - 逐件 5. 3 6.3 7.4检验结果的判定 7.4.1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 有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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