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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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80 Z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 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Acceptable levelsofresidualradioactivityin soil of release site from nuclear facility demissioning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02-28发布 2025-06-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45437-2025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和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方法 5土地利用分类 6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土壤中残留主要放射性核素的筛选水平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导出筛选水平的照射景象、照射途径以及主要参数
GB 45437-20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一2000)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与原HJ53一2000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明确了退 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一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增加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 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一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一-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一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一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53-2000)废 止.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GB 45437-2025 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 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针)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 止、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5013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HJ25.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EJ/T1191推导退役后场址土壤中放射性残存物可接受活度浓度的照射情景、计算模式和参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残留放射性水平residualradionuclidelevel 设施或场所退役后,依据场址的开放目标,允许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水平(不包 括本底). 3.2 场址开放site release 污染场址经整治后,场址地面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浓度水平满足解除控制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 监管控制中释放出来向公众开放使用.

场址有限制使用restricted use of site 对场地的使用由于辐射防护和安全的原因而受到规定的限制.

注:该限制通常以禁止特定活动(如建房、种植或收获特定食物)或规定特定程序(如有组织控制的责任方及监控 实施程序)的形式表示.

3.4 场址无限制使用unrestricted use of site 对场地的使用不受任何电离辐射的限制.

注:当存在其他限制时(如对土地使用的区域规划限制),除非限制的主要原因是电离辐射,否则应归类为无限制
GB 45437-2025 性使用.

筛选水平screeninglevel 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等于或低于该值时,继续开展治理活动 可能不具有正当性.

代表人representative person 在受照人群中接受较高剂量的个人.

注:通常,他是一个假想的或特定的个人,具有合理性、持续性和均匀性的基本特征,其剂量可用于确定公众受照 剂量是否符合相关的剂量限值.

3.7 农用地agricultural land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

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注: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4基本原则和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方法 4.1核设施退役后,除了剩余建筑物和设备的污染水平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以外,其场址土壤中的 残留放射性活度浓度在满足本标准后,场址方可开放使用.

4.2场址的开放使用分为无限制使用和有限制使用,两种使用方式对代表人可能产生的辐射照射剂量 均应满足以下剂量要求.

4.3开放使用的场址,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所致代表人的总剂量应小于0.25mSv/a.其中有限制使用 的场址,在限制措施失效后,应保证对代表人的剂量小于1mSv/a.

场址退役后的限制措施不能代替治 理活动.

4.4土壤残留放射性核素所致代表人的总剂量不应高于该场址核设施运行期间场址的剂量约束值 之和,同时还应满足GB18871中规定的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的要求.

4.5在同一个场址内不同区域,根据污染程度及类型的不同,经过代价利益分析后,可确定不同的土 壤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但须满足4.3的要求.

4.6建有多个核设施的场址内部分核设施退役后,土地不向公众开放,面是继续供核使用,则该退 役设施所在地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通过辐射防护最优化 的方法来确定,以确保现在和将来在场址内工作的任何个人所受到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辐射危害 足够小.

4.7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程序与主要内容,见图1.

4.8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应根据场址退役后土地利用类型、修复效果和限制 措施等内容,开展具体分析,最后结合实际污染情况进行代价利益分析后确定.

4.9在计算推导具体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时,应首先选用场址特征参数,但也 可采用EJ/T1191和HJ25.3中的方法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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