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566-2024
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management of coalchemicalenterprise
2024-07-15发布2024-08-1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 3566-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消防安全责任制 6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8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9重大火灾危险源管理 10承包商消防安全管理,15 11消防安全标志管理16 12生产工艺火灾风险管理.16 13火灾处置管理,20 14消防安全评估..20 参考文献.
DB15/T 356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教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内蒙古自治 区勘察设计协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内蒙古工业大学、鄂尔多斯市消防教援支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序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城市更新研究发展有 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于利群、武清华、景慧萍、冯宇波、郭兴、李苗、张连勇、张利民、刘霄飞、 何燕飞、谭建国、闫瑞芬、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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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3566-2024
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煤化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日常消防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承包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标志管理、生产工艺火灾风险管理、 火灾处置管理、消防安全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煤化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按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3007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130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8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XF95灭火器维修 XF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建标15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51428和GB3518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煤化工企业coalchemical factory
DB15/T 3566-2024 以煤为原料,采用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
3. 2 专职消防队full-tim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3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志愿人员组成,平时有自己的主要职业、不在消防站备勤,但配备消防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 织消防训练,能够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的消防组织.
3. 4 工艺处置队process disposalteam 基于化工企业特殊的生产工艺,一般由企业分管生产或技术的负责人和相关岗位技术、操作人员组 成的处置工艺突发事故的专业组织.
4总则 4.1企业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 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3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4企业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5企业使用的建(构)筑物、场所,应符合消防法规和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依法审查、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文件.
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 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 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 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4.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消防安全的,应签订 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与协调.
4.8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 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9厂房、仓库或场所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人、管理 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10企业宜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
4.11企业应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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