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加强铁路专用产品认证工作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专用产品是指国家铁路上使用的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专用产品.
第三条总公司对铁路专用产品实行采信认证管理,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总公司负责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的采信工作和认证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五条总公司科技管理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筒称《目录》),报总公司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承担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科技管理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报总公司批准后采信其认证结果.
第七条总公司采信认证结果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铁路专用产品认证相应资质.
(二)具备从事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并符合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规定.
(三)依法公开铁路专用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
(四)具备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八条总公司采信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方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铁路专用产品认证一般应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并开展获证后监督.特殊性质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及运输需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认证模式,具体认证模式由认证机构提出,并经总公司确认.
(二)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总公司技术标准(含标准性技术文件)的要求,并报总公司备案.
(三)初始工厂检查时,认证机构需组织审查组对认证委托人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四)产品抽样检测时,认证机构需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并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产品抽样原则上应在用户现场进行.
(五)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抽样检测后,认证机构需组织专家对认证评价资料进行评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
(六)认证机构每年至少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并根据产品特性和质量问题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七)按照认证规则要求,针对不同情形认证机构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将相关处理信息报总公司备案.
第九条总公司采信的铁路专用产品认证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认证证书应包括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产品生产者(制造商)以及生产场所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认证依据;认证模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发证机构;证书编号等基本内容.
(三)认证证书上应根据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及查询网址和电话.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纳入《目录》中的产品,取得认证机构相应认证后,方可在国家铁路领域使用.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自作出认证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处理信息报送总公司有关部门,并在铁道质量技术监督网上公告,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及时在总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上公告.
第十二条总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认证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证机构.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暂停持证人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已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认证要求.
类、C类事故.
(二)由于已认证产品的质量原因,导致铁路交通一般B
(三)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反映并经查实,已认证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四)不能接受证后监督检查或证后监督抽样检测.
(五)未获证产品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误导用户.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撤销持证人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