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2404
制定
使用说明
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和地接社就国内旅游接待业务签订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内可反复使用,操作单团接待业务时,与合同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主要指《接待计划书》)共同使用.
3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组团社”即“组团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按照与组团社的合同约定,实施组团社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团(者)在当地参观游览等活动的旅行社.
4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5
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
6.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有关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及覆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票据资料,以备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职务: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经办人: 职务: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组
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条合同构成
二条合同当
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
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
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
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
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接待费用;
.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