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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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二五年二月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6.《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0号):

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必须招标的 12.《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 15.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说明 一、总体要求 1.适用范围.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理招标,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人应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信用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平等对待不同地区、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根据投标人取得业绩的区域、制形式以及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斥或限制投标竞争的行为. 3.括号加斜体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由招标人选择或填写相关内容,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4.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5.招标工程使用本范本时,交易平台、开标地点、纸质及电子招投标文件获取(下载)和递交(上传)地址、投标保证金账户等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鼓励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文件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具有充分竞争性. 8.鼓励招标人开展“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运用. 二、招标公告部分(或投标邀请书)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初步设计或固定资产投资批复内容一致.2.项目建设规模.应与初步设计或固定资产投资批复等审批资料一致.3.建设地址、建成时间、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初步设计或固定资产投资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4.项目业主.即本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5.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括号内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7.招标人应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分阶段招标的,招标工程名称应体现本次招标内容. 8.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以下原因,监理单位可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1)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及以上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2)从中标单位离职的(需提供变更或取消注册证明). (3)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三条原因无法延续注册的. 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与原总监理工程师同等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 1.本次招标内容.尽可能详细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服务要求等. 2.估算价.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本次招标范围的估算价,批复汇总表不能反映本次招标估算价的,应根据经批准的估算(或概算)详细文件汇总计算.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3.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应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及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执业资格. 4.业绩要求.招标人需投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设置的业绩指标条件不得高于本招标工程相关指标要求,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峻工验收文件等.如上述材料所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峻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峻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峻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招标人可根据业绩的具体要求,从上述证明材料范围中选择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5.在建工程.招标人若允许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工程的,允许在建项目的个数和相关条件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拟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能同时担任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6.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招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应考虑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的规定,应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为电子网上传输提交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还应明确是否需要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2.条款号1.3.1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3.条款号1.3.2计划监理服务期.服务期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服务期的投标承诺.4.条款号1.4.1-2.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5.条款号3.5.3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列在本栏.6.条款号6.1.1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7.条款号6.3评标办法.示范文本提供了技术标通过制综合评估法、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8.条款号10.1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背定句式集中列入本栏:凡未列入此栏内容的要求,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招标人通过补充文件增加、删除或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9.条款号10.5特别说明.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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