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2026 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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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

编委会

审 定:宋炳坚

查:施政方团团熊焕柴翔翔朱静

主编人员:赵沛浩商伟治潘丰毛松翁吴贲杨朱丹王萌李智慧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2026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范本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本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7.《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

9.《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10.《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建市(2010)88号);

1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1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18.《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9号);2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21.《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2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23.《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号);2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2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2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2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59号);29.《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浙市监反垄断(2025)12号);30.《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19号);32.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1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国家发

28.《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发改公资(2026)

3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有下划线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口”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口”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资格预审文件应由具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

5.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前,招标人应在浙江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公示期不少于5日.招标人也可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公示.

6.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申请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的充分竞争性.

7.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申请人的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申请人;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制申请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制申请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申请参与资格预审的行为.

8.在招投标过程中,鼓励招标人运用“不见面开启”、“电子远程异地评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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