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牛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第五章 第四章 供热设施的权与经营权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第八章 第九章量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第十章供热价格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法律责任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第二十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一章总则
101为规范 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没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订本协议
10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 省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10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
20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仪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2[法律]指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03[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04[供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
205[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206[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07【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08【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于
209【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户内共用管道热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2[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
213[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
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
214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及履约担保
30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
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权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30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03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分作建设期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保函,移交保函可并人运营维护保函.
取履约担保作为违约金或用于事故处理,但不能挪作他用.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如拒绝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或不及时实施事故处理,甲方可以提
3.履约担保金额共元,其中建设期履约担保金额元、运营维护履约担保金额元、移交履约担保金额元.(履约担保金额根据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用户数、用热量和用热性质等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甲方补齐履约担保金额. 4.凡用于乙方违约金及事故处理等费用支出的部分履约担保金额,乙方须于事项处理后的10日内向
第四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供热享有特许经营权.
1.描述
2.附图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402特许经营权范围
资、建设、运营和移交,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
40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供热设施的权与经营权
501供热设施的权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
502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六章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60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02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供热设施建设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用地的土地
第七章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及征用、征收、补偿
701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最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及更新的责任.
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
702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规定的补偿.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给予的本章703条
703征用或收回的补偿
甲方征用或征收乙方特许经营的供热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补偿.
第八章公共用地、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占用
80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80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用户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该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应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热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
第九章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
90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
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供热管理部门.
902影响用户用热的事故分类
事故分类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903事故报告与通知
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供热管理部门,重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
904应急预案
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
905事故影响赔偿
由乙方责任造成的重大事故对用户造成影响的,乙方应按事故影响程度对用户进行赔偿.
第十章供热价格
1001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
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章供热安全
1101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教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 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数,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惠,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宜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正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
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冈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利益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天内,仍未补救的:(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
第十三章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一厂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 130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或使用的,以及正在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