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专业建设工程)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
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技术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联络1.7严禁贿赂1.8保密
2.发包人
2.1发包人一般义务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
3.设计人
3.1设计人一般义务3.2项目负责人3.3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
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
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暂停设计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3.知识产权
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2不可抗力的通知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合同解除
17.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