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内容具体、全面、严谨.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依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标准执行.
四、本合同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具有生产、销售资格的人防专业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达标企业.
五、本合同适用于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用的防护设备销售及安装.
六、本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人防防护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见附件.
第三条合同价款
1.设备产品价款:¥ 元.
大写:安装价款:¥ 元.大写:合同总价款:¥ 元.大写:
2.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增减,合同价款作相应增减.
3.若本工程无设计变更,产品数量或者安装工程量无增减,则无需另行办理销售安装结算.本合同价视为销售、安装结算价,甲方按合同条款支付销售、安装款给乙方.
第四条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1.合同订立后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设备备料款,计:¥ 元.
2.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元.
3.工程进度达到 ,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工程进度款,计:¥元.
4.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 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元.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计:¥
5.剩余 %工程款(3-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6.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应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五条工期要求
1.工期:
1.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1.2峻工日期:通过五方验收和人防质监部门验收监督,正常
交付使用的日期.
2.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1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条件或施工安装条件;
2.2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3不可抗力;
2.4非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
2.5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
2.6申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图纸变更和修改
1.申方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在乙方生产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增加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修改,须有原设计单位正式变更图纸和建设单位的签章确认.
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申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