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固定柜台(包括摊位、铺位、商位等)相应设施以及物业服务出 二、本合同适用于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人)提供经营,出租人收取租金和服务报酬的行为
三、本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 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四、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
五、本合同由工商总局负责解释,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柜台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租赁柜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柜台的基本情况
出租人将以下柜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从事
经营活动.
地址(可附图)位置柜台长、宽、高(米)经营面积 (平方米)装修及配套设施其他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从年_月_日出租人将柜台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
月_日收回,租赁期共_年零_个月.
第三条租金标准、租金总额、支付方式等
1.租金标准:2.租金总额:3.支付方式:4.支付期限:5.其他:
第四条租赁柜台的用途
第五条租赁柜台的交付
租赁柜台交付的时间、方式及验收:
第六条租赁柜台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 方法使用租赁柜台.
第七条租赁柜台的维修
租赁期内,租赁柜台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应履行租赁柜台的维修义务.双方也可以约定在
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承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由于维修责任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维修责任方承担.
2.因维修租赁柜台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维修租赁柜台的除外.具体约定是:
第八条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害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柜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的,对费用、改善要求等内容进行约定,具体约定是: 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设他物
2.合同期满,对租赁柜台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
第九条租赁柜台的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柜台.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失的,承租 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出租人有按照约定收取租金的权利:有关经营场所管理制度的权利: (2)出租人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经营发展需要,制定(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诚信守法经营的权利:(4)出租人有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的权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检查或接受举报中发现承租人有涉嫌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的权利:经营行为的权利: (7)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如消费
者要求出租人赔偿,出租人先行赔偿后,有向承租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