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工程 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四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湖北省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参照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体系构架,并结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等招标工作实际编制而成,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选择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承担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留出了表达空间.
二、《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媒介名称.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如果填写内容与正文对应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正文”应全文引用.“评标办法前附
表”中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没有明列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系可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七、第五章“标的量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八、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提出了图纸有关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绘,但应与“投标人须“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九、招标人可按照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提供(回),合同条款”、“标的量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参照或相当于或不低于XXX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峻工验收(验收)以及质量评定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十一、《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省级电子交易平台(省级监管项目),湖北省市(州)、县(市)电子交易平台(湖北省市(州)、县(市)监管项目)可参照使用.
十二、《示范文本》为2024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制工作小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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