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2018-0510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二条“其他约定”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房屋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经纪服务合同如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合同为准.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相关物品交付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对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分的填写,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未发生或者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分打×,以示删除.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地址: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单位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应与不动产权证明记载坐落一致)在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国有】【集体】号为,《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号为;房屋规划设计用途(证载)为二一,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姓名,房屋【已】
【未】设定抵押,他项权证号码.
房屋出租方式:【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转租】【】.
房屋类型:
【住宅】_室_厅_厨_卫;【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房屋平面图见附件.
【非住宅】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二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租赁层数租赁面积【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其他.
第二条房屋租赁形式
【整租】
【分租】分租卧室使用面积平方米.卫生间【独立使用】【共用】【无】;厨房【独立使用】【共用】【无】:阳台【独立使用】【共用】【无】;其他二【独立使用】【共用】【无】.
第三条房屋居住情况
不得在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居住.单间最多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四条租金、押金约定
租金:甲乙双方约定的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租金:按【年】【半年】季】【月】结算乙方应于每【年半年季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押金:乙方交给申方【水电】【煤气】电话【房屋】【】等费用押金人民币(大写)-(¥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余额全部应返还给乙方.申方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
第五条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自二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月.甲方应于年_月二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和相关物品清单》(见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核验签字并移交房屋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甲乙双方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产生的下列费用中:(1)水费(2)电费(3)煤气(4)电话(5)卫生(6)网络费(7)有线电视费(8)物业管理费(9)供暖费(10)电梯费(10)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