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 苏建建管〔2024〕146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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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改善型住宅监理工作导则

帐Ⅲ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监理工作要点.

3.1建筑与结构部分,

3.2建筑安装部分

3.3施工建造部分.10

3.4配套设施部分 13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5

1总则

1.0.1为规范江苏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措施》《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本导则相关内容,结构项目实际,细化监理工作内容,开展监理工作.1.0.3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监理工作.1.0.4项目监理机构宜参与改善性住宅工程的评价.1.0.5改善型住宅工程监理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

应符合国家、江苏省现行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改善型住宅工程安全、健康、低碳、智慧等特点,根据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防范对策,并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0.2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重点对改善型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提出具体措施.

2.0.3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改善型住宅工程相关施工方案编制,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4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审查、见证、旁站、巡视等方式对改善型住宅工程实施监理.

2.0.5监理单位应根据改善型住宅工程特点,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分专业、分阶段安排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2.0.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改善型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勘察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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