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Leather machines-Rotary toggling dryer ma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二轻机械总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涛、柴建成、强刚.
制革机械旋转式绷平干燥机
1范围
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旋转式细平干燥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行业中对皮革进行干燥的转式细平干燥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16769金属切前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QB/T1588.1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2轻工机械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3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3产品分类
3.1产品型号
型号编制应符合QB/T1524的有关规定.
3.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日 单位 基本参数干燥室温度(中部) 室温~80细架扩展调节范围 mm 0~120架工作面尺寸 mm 按设计技术文件规定细架数量 块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QB/T4275-2011
4.1.3配套的外协件、外购件、电器元件、气动元件应经检验合格或有合格证明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4.2装配质量
4.2.1轨道装配
a)轨道接口应平整,相关联的平面,其平行度误差应不大于1mm; b)干燥室内轨道全长的直线度误差应不大于8mm:e)干燥室内左右两轨运每2m的平行度误差应不大于3mm
4.3整机性能
4.3.1整机运转应平稳、可靠.4.3.2机器工作时各运动部件的动作、操纵机构应轻松灵活、准确可靠.的规定进行检测.4.3.5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s、1000V电压的耐压试验,并按GB5226.1一 4.3.4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按GB5226.1-2008中18.3的规定进行检测,不应小于1MΩ.2008中18.4的规定进行检测.4.3.6机器正常运行时,T燥室内温度应均匀,最大温差应不大于5℃,排气除混网畅通,蒸汽管道 不应有漏汽现象.4.3.7机器正常运行时,噪声声压级按GB/T16769的规定进行检测,噪声值应不大丁85dB(A)、4.3.8气动控制应符合GB/T7932的有关规定.
4.4工作精度
4.5外观质量
4.5.1产品外观应整洁,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回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 4.5.2各种标牌位置正确,铭文清晰.4.5.3涂漆件表面应涂覆均匀、涂层牢固,无气泡、留痕、剥落等缺陷.
5试验方法
5.1装配质量
5.1.2对4.2.1b)的检验:整机装配后,在轨道的上方及侧面各用--根0.5mm~1mm的钢丝连接 5.1.1对4.2.1a)的检验:用塞尺检测.于干燥室的进出口部位细紧,使此二钢丝与轨道前后部位的距离相等,在钢丝上任选10个基准点,用钢直尺测量各基准点至同一轨道的距离,该距离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直线度误差. 5.1.3对4.2.1c)的检验:用钢卷尺检测.5.1.4细板表面质量目测检验.5.1.5手动细板扩展机构,用销卷尺测量细架扩展前后的尺寸,其差值即为细架扩展调节范围.
5.2整机性能
5.2.1正常工作状态下运行2h后,任取千燥室内若干点(不少于10点)作为测温点,应使这些测温点在干燥室内分布较为均匀,在干燥室加热到温度稳定后(各测温点温差变化在5min内变化≤2℃),用表面温度计进行检测,读取各测温点读数,若左右对称测温点的温差值≤5℃,则可判定为干燥室内 温度均匀.
5.2.2对4.3.8的检验:按GB/T7932的有关规定进行.
5.2.3其他采用感官检验.
5.3工作精度、工作质量 用电子量革机测量细平干燥前后的皮革试样面积并进行比较计算.
本标准所规定以外的试验方法,如能达到试验目的,获得同样评定结果,也可以使用.如有争议,则以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为准.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4.3.1~4.3.3和4.5.6.2.2每台产品均须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每年)或积累一定产量(20台)时: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6.3.3型式检验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10%,但不得少于1台.
6.4复验与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须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铭牌、商标及各种标牌应在各自指定的位置,要求牢固平整.
7.1.2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客:a)产品名称、型号: b)产品主要技术参数;c)制造企业名称:d)出广编号或制造日期.
a)产品名称、型号及出厂编号:b)毛重、包装箱外形尺寸及起重线:o)运输过程中注意事项的说明或图样标识: d)收发货单位及详细地址.
7.1.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