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964-2016 制鞋机械 拉链上胶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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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1.080分类号:Y99 备案号:54825-2016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964-2016

制鞋机械 拉链上胶机

Footwearmachines-Zipper gluing machi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皮革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博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国家轻工业皮革制鞋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祜炬、黄道全、李刚、孔培利.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鞋机械拉链上胶机

1范围

输和贮存. 本标准规定了拉链上胶机的组成、型号和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本标准适用于鞋类、服装、箱包、手袋、皮夹等的制造中对拉链进行上胶的拉链上胶机,其他行业进行条状上胶的机器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B/T1588.2轻工机械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3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B/T1588.4轻工机械涂漆用技术条件

3组成、型号和基本参数

3.1组成

拉链上胶机主要由机体部件、工作台、送科机构、供胶系统、电气部分组成.

3.2型号拉链上胶机的型号编制规则宜符合QB/T1525的规定.

3.3基本参数

拉链上胶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1基本参数

序号 项目 基本参数1 涂胶宽度/mm 52 最大加工厚度/mm 103 4 送进(涂胶)速度/(cms) 送料靠边间距/mm 5~50 125 工作台升降距高/mm > 106 气源压力/MPa 0.4~0.67 耗电功率/kW 2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拉链上胶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QB/T 4964-2016

4.1.2配套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1.3切前加工件应符合QB/T1588.2的要求.4.1.4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的要求.

4.2装配质量

4.2.1整机装配应符合QB/T1588.3的有关规定.4.2.2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固定可靠、接头牢固:接线端子应有明显标志.4.2.4下胶轮上素线应高出工作台面1mm~2mm. 4.2.3工作台面应与上供胶组件的轴线垂直,工作台升降应自然顺畅,无卡阻现象.

4.3整机性能

4.3.1送料靠边间距应能在表1中序号4规定范围内内任意调节,以适应不同的工件宽度.4.3.2送进(涂胶)速度应能在表1中序号3规定范围内任意调节.4.3.4供胶系统应有温控调节装置,并能根据胶料需要进行调节. 4.3.3工作台面的升降距离应符合表1中序号5的规定,并能无极调整,以适应不同的工件厚度.4.3.5供胶量应可根据需要任意调节,且应两侧出胶均匀.4.3.6涂胶宽度应能在表1中序号1规定范围内任意调节.4.3.7胶嘴在非工作状态时应无胶水外流.

4.4电气安全

4.4.1电气装置和机器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装置,接地端应标有保护接地符号或字母PE.4.4.3动力电路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Q.4.4.4电气设备的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应能经受时间不少于1s、电压为1000V、频率 为50Hz的耐压试验,工作在低于PELV电压的电路除外.

4.5.1油漆件表面涂层应均匀、牢固,无气泡、流痕和露底等缺陷.

4.5.2电镀、发蓝和电泳处理的零件表面不应有斑痕、锈蚀、起壳和脱层等现象.

5试验方法

5.1基本要求目测检查.

5.2.1采用目测法检查4.2.1、4.2.2.5.2.2调整并升降工作台,用目测法检查4.2.3.5.2.3用深度尺测量下胶轮上素线与工作台面的距离.

对机器各部分进行调节并试运行,用目测法检查4.3.1~4.3.7,并用直尺测量尺寸.

5.4电气安全

5.4.1目测检查接地装置以及保护接地符号(或PE).5.4.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8中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5.4.3绝缘电阻按GB5226.1-2008中18.3的要求进行试验. 5.4.4耐压试验按GB5226.1-2008中18.4的要求进行.

5.5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4和4.3~4.5.6.2.2每台产品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1次: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

6.4判定与复验规则

6.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对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b)制造商名称: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7.1.2每台产品应在相关位置安装有操作指示及安全警示标志.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以下技术文件:

b)产品检验合格证: a)装箱单;c)产品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d)随机备件清单.

7.3运输

包装完成的产品应用可靠的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防止剧烈的冲击和震动,并防止雨淋、例置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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