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渔业产品认证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译、刘巧荣、房金岑、黄磊、王世表、丁保华、李健、卢迈新、雍文岳、杨瑞斌、王锡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良好操作基本要求和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产品的特点而不适用时,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删减.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化程度的生产单位可在满足第 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适用于生产单位.当本标准第4章的具体内容因生产单位养殖方式及其4章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第5章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本标准可用于生产单位建立和实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评定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T18407.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NY505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T9001人造冰农业部2004年第31号令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标准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害hazard
水产养殖产品中潜在的可能引起消费者健康损害的化学或生物因素.
3.2
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HA)
计划的显著危害的过程. 收集和评估危害和导致危害发生的条件的信息,以确定影响养殖水产品食用安全并应列人HACCP
3.3
关键控制点critical control point(CCP)
从水产养殖场址选择到养殖产品运输销售全过程中的某个环节,通过对该环节的控制,可防止、消除某项危害,或将危害降至可接受水平.
3.4
SC/T 0004--2006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
识别、评估和控制影响养殖水产品食用安全的显著危害的一种体系.
3.5
产品安全方针product safetypolicy
3.6
监控monitor
对控制参数进行一系列有计划的观察或检测,以确定关键控制点(CCP)是否处于控制范围之内的行动.
3.7
关键限值critical limit(CL)
区分养殖水产品食用安全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值或标准.
3.8
投入品applied material
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所使用的苗种、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肥料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
3.9
HACCP计划HACCPplan
针对给定的水产品,根据HACCP的基本原则、有关法规以及生产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并正式确认的应遵循的书面文件.
3.10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quality andsafetymanagementsystem
有效地运行,以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体系. 指生产单位经过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制定科学合理的HACCP计划,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
4水产养殖良好操作基本要求
4.1水产养殖环境
4.1.1场址选择
在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前提下,建场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养殖环境进行综合评估,并应对养殖池周围土壤和水源进行检测,相关的评估和检测记录应予以保存:
a)养殖区域内及上风向、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 医疗机构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b)场地环境应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c)周围农用、民用和工业用水的排污和土地的浸蚀和溢流情况;d)建场以前的土地使用情况以及重金属、杀虫剂和除草剂(特别是长效化学剂)的残留程度;e)周围农业生产的农药等化学剂使用情况,包括常用化学剂种类及其操作方法对水产养殖产品 的影响.
4.1.2水质和底质
4.1.2.1水源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要求;4.1.2.3底质应符合GB/T18407.4-2001中3.3的要求.
2
a)水产养殖相关的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
生产单位应确定、配备并维护水产养殖生产及其辅助基础设施,包括:
b)捕捞、贮存、净化、水处理、检测和运输等辅助设施.4.2投入品的采购、自制生产和贮存4.2.1文件要求 生产单位应制定投人品采购、自制生产和贮存作业指导性文件,并保持相关记录(见附录A).4.2.2采购4.2.2.1对投入品供应方应从合法性和质量保证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和选择,应制定评价和选择的原则.4.2.2.2采购的苗种应来自具备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并应符合相应的苗种质量标准,具备4.2.2.3采购的渔用配合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来自具备生产许可证或 检疫合格证.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产品和未经批准登记的进口产品.4.2.2.4采购的肥料除法定免予登记的产品外,应有肥料登记证.宜购买水产养殖专用肥料.4.2.2.5所采购投入品的相关文件资料应保存至该批水产品销售后两年以上.4.2.3.1当生产单位自繁苗种或自制饲料时,生产过程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2.3自制生产4.2.3.2自制发酵有机肥料需完全发酵熟化.4.2.3.3应配备与自制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2.4.1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卫生.4.2.4.2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的贮存应做到: a)对不同种类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分开存放,避免混杂;b)应采取相应的贮存方式;c)有符合规定的包装并标识清楚;d)设专人进行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并保持进出库记录;e)进出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过期饲料、饲料添加剂、渔药及其他化学剂和生物制剂应及时 销毁.
进口登记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并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不应购买停用、禁用、淘汰或
4.2.4贮存
4.3养殖过程管理
4.3.1文件要求
附录A).
4.3.2水产养殖场卫生管理
4.3.2.1水产养殖场生产区宜封闭管理,场内不应养殖禽畜等动物.4.3.2.2从业人员宜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明,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宜从事水产养殖操作.4.3.2.3应定期对养殖工具、何料台进行消毒;养殖工具应专池专用,或进行消毒后再换池使用,防止交叉污染.4.3.2.4应对水产养殖场产生的污水、污物和废弃物等进行控制,防止污染养殖环境.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发生疫病的养殖场废水应经消毒处理,检验无害后方可排放.
4.3.3养殖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