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GB17324-为准.
本标准与GB19298-2003GB17324-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一修改了定义; 修改了范围;修改了原料要求:修改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检验方法: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4.1~4.2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2术语和定义
2.1包装饮用水
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
2.1.1饮用纯净水
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1.2其他饮用水
2.1.2.1以符合3.1.2、3.1.3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 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2.1.2.2以符合3.1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2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水源卫生防护: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以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色废/度 5 10浑浊度/NTU 1 1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 GB/T 5750外来异物 可见外来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晚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余氧(游离氯)/(mg/1) 0 05四氯化酸/(mg/L) 0 002三氧甲烷/(mg/L) 0 02耗氧量(以O:计)/(mg/L) 2 0澳酸垫/(mg/L) 0 01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200 GB/T 5750氰化物(以 CN计)/(mg/L) 0 0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 3总α放射性/(Bq/L) 0 5总β放射性/(Bq/L) 1仅限于蒸幅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仅限于蒸幅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 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5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n c m大肠菌群/(CFU/mL) 5 0 GB4789 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5 0 0 GB/T 8538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其他
4.1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4.2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