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 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永利厅2021年7月9日
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水利人才队伍,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具体包括: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节约用水、河湖管理、农村水利、水库移民、水土保持、水利造价、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利信息化等有关基础理论研究、政策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咨询以及科技教育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节药用水、河湖管理、农村水利、水库移民、水王保持、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利信息化等规划、勘测、工程设计、试验检测、概预算、咨询评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监理、试验检测、测量监测、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节药用水、河湖管理、水文、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抗旱防汛、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利信息化、招标代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正常普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普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次,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第四条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以及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五条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的水利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取得的证书等级,参考其他业绩,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六条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及经批准的省属、市属艰苦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及艰苦单位有效.鼓励基层或艰苦单位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条件标准,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第八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九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二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