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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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可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与监督机构签订委托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与基础安全、主体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薪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及设施设备.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七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应具备与

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全员岗位责任明确;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交通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监督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数字化监管,具有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匹配、满足监督任务需要的监督人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土建、安装等技术人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应配备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技术人员,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二)熟悉掌握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经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1次监督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

育培训.监督人员每年应参加1次继续教育培训,其中每三年至少参加1次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1次新上岗监督人员岗位考核,新上岗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监督机构可聘用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辅助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地基与基础安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峻工验收进行监督,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等情况;

(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及工程峻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监督资料归档,质量监督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重要施工节点规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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