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004-1993 支条式脊柱矫形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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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 MZ004-93

支条式脊柱矫形器

Spinalorthosis with uprigh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

MZ004-93

支条式脊柱矫形器

Spinal orthosis with uprights

1主题内客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能定了用于脊柱制弯患者的支条式管柱矫形器威品及通用零部件的期号、尺寸、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枪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用铝合允支条制作的脊往矫形器成品及通用零部件,如颈椎矫形龄、资胸雅矫形器、中胸检娇形器、胸腰椎矫形器和铝条、搭扣铵铵、背后饮链、胸椎、耻骨等.

2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准GB 3880 铝及铝合金板材GB 9174 GB 10660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一般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4191 假肢和矫形器术语

3术语

本标准所引用的术语均依照GB/T14191的规定.

4型号

4.1支条式骨柱矫形带成品的型号由下式构成.

4.1.1产品类型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ZQ”表示.

4.1.2脊柱部位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表1.

表1

代 号 1 2 3 4 6脊住部位 颈椎部颈胸椎部 中胸椎部胸腰椎部 暖准部 腰证椎部

4.1.3产品设计代号用两位两位网拉伯数字表示.

4.2支条式脊柱矫形器通用零部件的型号由下式表示

4.2.1产品类型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ZQ”表示.

4.2.2产品结构代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表2.

表2

产品结构名称 代 号条 301垫 302骨 303搭扣饺链 304背后钦链 305

4.3示间

ZQ1-66 表示设计代号为66的支条式胸腰摊矫形器.ZQ301 表示支条式脊柱矫形器通用的铝条.

5尺寸、形状

支条式普柱矫形器的尺寸和形状与其对骨柱弯起矫正或固定作用的人体部位相适应.

5.15.2 健全人体的尺寸和形软参照GB10000的规定.5.3 ZQ301铝条的尺寸与人体胸部围长相匹配,其系列号和舰格如表3所示.

表3

系 奥围条 腰图条 围条 胸前条 背后条 条列 房部图长 所面 长度 新面 长度 浙面 长度 浙面 长度 断面 长度 所面 长度1 600~70019-2.5325 19-2 38219.2 30619.2.5 276 19.2.5 按 19.2.5 按2 700~800 193 536219-2 408.19.2 366 19.3 316 19×3.5 试样 19.2 试洋3563 800~90019.3.5399 19.2.5 43519.2.5 426 19.3 19.3 5 下 料 19-3 54 900~950 19.3 5 436 15.2.5 46019.2.5 486 19-3 965 19.3.5 2c-61允差 ±0.25 ±5±0.25±5±0.25 ±5 ±0.25 ±6 ±0.25 ±6±0.25 ±5

5.4ZQ305背后饮链有两种规格,如表4.

表4

寸系列号 尺 适用于背后支条 适用范围1 76 × 25 < 1.5 适用于背后支条 净间距4厘来2 66 × 25 × 1 5 净间距3厘米允差 ±2 ×±2± × 0.25 6技术要求 6.1支条式脊柱婚形器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6.2ZQ301铝条应选用LY12铝合金,其性能应满足GB3880的规定;铝条棱边例圈角R=0.5mm. 6.3ZQ302胸背垫和ZQ303耻骨垫,其负重闻积不得少于50cm°.6.4ZQ304搭扣链和ZQ305背后链的较链轴锦接后应无弯曲现象,锦头应光潜,转动应灵活.6.5电镀件装面应色泽明亮、均匀,不允许有鼓泡、剥低、烧黑、麻点、露底等缺陷.6.6塑料件表面应平整、色泽均匀,无明显划伤、裂纹、气泡等缺陷. 6.7皮革件应无刀伤划痕,折边应整齐,针玛应均匀.6.8制作矫形器的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6.9脊柱矫形器成品及通用件应至少有一年的使用寿命. 7检验方法 7.1支条式脊柱矫形器成品的婚形及矫形周定效果应采用照X光片的方法检查,或由惠者试穿的 反映判定. 7.支条式脊柱矫形器成品及通用件的外观检测用目测,并可对照样件评定. 7.3检验场地温度为5~35°C,相对混度为30~90%. 8检验规则 8.1支条式脊柱矫形器成品及通用零部件出厂前应按照本标准第5章、第6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对检查合格品签发合格证. 8.2抽样规则 8.2.1作定型试验的样品不得少于3件.作质量定期检验用的样品,按产量每1000件检验1件的比例抽取(年产量低于3000件的取3个样品).试样应从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8.2.2进行检验的3个样品,有一个不合时,可抽取加效量的试样重复检验.重复检验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的,则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9.1标志 每个管柱矫形器成品及作为单件出厂的通用零部件都应标有产品型号的标记. 9.2包装、运输 9.2.1每个成品或每个零部件部应装在防尘袋内. 9.2.2包装袋内应装入合格证,合格证应至少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编号;d.出厂日期. 9.2.3包装袋内应装有产品的使用说明和保修单. 9.2.4运输的包装箱应符合GB9174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 9.2.5包装完整的脊柱娇形器成品和零部件应储存在通风、干操的库房内,并与易燃品和化学展 蚀品等有害物质隔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福利司归口. 本标准由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负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戚瑞、马风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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