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
MZ007-20
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
Modular units of the endoskeletal cosmetic ar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前言
为上肢截肢患者装配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需要使用不同结构和功能的零部件.为使这些零部件系列化和标准化,编制了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行业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从公布实施之日起,建议从事假肢设计、制造、销售、维修和检验的工程师、技师、技术工人、管理和营销人员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医师、治疗师、假肢技师和社会工作者等,按本项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贵州省假肢厂、辽宁省假肢厂和上海假肢厂共同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杨成瑞、熊宏声、从福全、刘元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业标准
MZ0072000
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
Modular units of the endoskeletal cosmetic arm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年人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的型号、尺寸、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的各种通用件,包括装饰性假手、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9174-1988一般货物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0000-1988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GB/T14191-1993假肢和矫形器术语
3术语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均依照GB/T14191-1993的规定.
4型号
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通用件的型号由产品类型代号、结构类型代号、部件代号和设计与改型代号组成.其组成形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0-04-04发布 2000-07-01实施
4.1产品类型代号:用“上假零”三个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大写字母"SJIL"表示上肢假股零部件.4.2结构类型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GZ”表示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
4.3部件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表1.
表1
部件 手部腕部 前臂 肘关节 上臂 肩关节装饰件 悬吊件接受腔代号 1 2 3 4 5 6 7 8 9
4.4设计与改型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依次表示设计顺序(顺序为一位数时,十位补零),用大写英文字母A、B、C.依次表示改型顺序.
4.5示例
例一:SJL1GZ01表示设计顺序为01号骨骼式装饰性假手.例二:SJL4GZ02A表示第1次改型的02号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时关节.
5尺寸、形状
5.1骨骼式装饰性上肢假肢的尺寸和形状,应和所替代的肢体基本保持一致.
5.2健全人体上肢的尺寸和形状参照GB10000-1988的规定.
5.3骨骼式装饰性假手分左、右,按手长L(中指指端至底板的曲线长度)和掌宽H分为匹五个型号.各型号的尺寸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型号 手背长L 单位:mm掌宽H165±2 61±22 160±2 57±23 150±2 55±24 145±2 53±2
5.4装饰性手套分左、右,按手长A(中指指端到尺骨上缘的长度)、中指指长B和掌指关节部位的围长C分为六个型号、各型号的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单位:mm型号 手长A 中指长B 围长C220±2 86±2 218±32 220±2 82±2 238±3225±2 78±2206±3185±2 75±2 205 ±35 185±2 75±2 195±36 175±2 70±2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