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Standards of Social WelfareInstitution for Special Children
2001-02-06发布
2001-03-01实施
目 次
前言
12 术语3 服务4 管理设施设备6 附则
前言
为了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服务;4.管理;5.设施设备;6.其他.
本规范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授权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浙江省残疾儿童康复中心、浙江省民政厅、安徽省民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常宗虎、卢亦鲁、王素英、周炳泉、周大群、范桦林、张子得、李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tandards of SocialWelfareInstitution forSpecial Children MZ010-2001
1总则
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会福利院、S.0.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1.3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自身发展.1.4本规范所列举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1.5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1为加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社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制形式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社
2术语
2.1儿童Children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2.2新生儿Neonate自出生后到4周的儿童.2.3婴儿Infant
2001-03-01实施
MZ010-2001
2.5学龄前儿童Preschoolers3周岁到入小学前(6-7周岁)的儿童.
2.6学龄期儿童ChildrenofSchoolAge入小学起(6-7周岁)到青春期(女12周岁,男13周岁)的儿童,
2.7青少年Adolescent女孩从12周岁开始到17-18周岁,男孩从13周岁开始到20周岁.
2.8孤儿Orphan丧失父母的儿童,
2.9弃婴AbandonedBaby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2.10弃儿Foundling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国际性民间慈善组织,经费来自于募捐,以模拟家庭为单位,由一位“妈妈”和若干名健全孤儿组成一个家庭.一般由10-20个家庭组成.
2.14残疾儿童康复中心RehabilitationCenterforDisabledChildren为残疾儿童提供各种综合性康复服务的机构,设有医疗保健、手术矫治、康复训练、业务培训等多项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