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11.3-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染发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染发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一级分类 2 二级分类 211 三级分类 211. 3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染发剂
2.2产品种类
染发剂为能改变头发额色的氧化型和非氧化型染发剂产品:染发剂产品按形态可分为:染发粉、染发水、染发膏(啫喱):染发剂产品按剂型可分为:单剂型和两剂型:染发剂产品按染发原理可分为:氧化型染发剂和非氧化型染发剂.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染发剂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QB/T1978《染发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5.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店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合格待销产品,并注意抽样、检验工作须在产品保质期内进行. 5.3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70件.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 5.4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件) 检验样品数(件) 备用样品数(件)1 2 生产企业 流通领域 12 8 8 6 4 2 5.5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染发剂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 重要程度分类号 检验项目 或标准条款 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产品名称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5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 5GB5296. 3199内装物量 GB5296. 3 强制性 5日期标注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标 生产许可证号、卫生 5签 许可证号、产品标准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号 5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 批注间号 GB5296. 3199 5告和使用指南 GB5296. 3 强制性 5必要时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 GB5296. 3 强制性 GB5296. 3199 5的储存条件 化妆品卫生规2 铅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范化妆品卫生规3 砷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范汞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化妆品卫生规 范5 对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范6 邻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范7 间苯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 范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8 氢酸 强制性 范9 m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化妆品卫生规 范10 p-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范甲苯2,5-二胺 化妆品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11 强制性 范12 间苯二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 0范 序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 重要程度分类号 检验项目 或标准条款 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3 P-甲氨基苯酚 化妆品卫生规范 强制性 化妆品卫生规QB/T1978-200 范14 外观 QB/T1978-2004. 5.2.1 推荐性 4.5. 2.1香气 QB/T1978-2004. QB/T1978200 .15 5. 2. 2 推荐性 4.5. 2.216 pH QB/T1978-2004. 推荐性 QB/T1978-200QB/T1978-2004. 5. 3. 3 QB/T1978200 4. 5. 3. 317 氧化剂含量 5. 3. 4 推荐性 4. 5. 3. 418 耐热 QB/T1978-2004. 推荐性 QB/T1978-2005. 3. 1 4. 5. 3. 119 耐寒 QB/T1978-2004. 5. 3. 2 推荐性 QB/T1978200 4. 5. 3. 2 .QB/T19782004. QB/T197820020 染色能力 5. 3. 5 推荐性 4.5.3. 5 注:A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 重要质量项目,C类 般质量项目. 6.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签”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为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6.3.2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6.3.3在流通领域抽样时,除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外,再单独封存一个样品,由承检单位邮寄给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A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标签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