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13.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鞍座高度可以调整到635mm或更高一些的适用于公路上骑行的自行车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产品二级分类 产品三级分类分类名称 分类代码 日用消费品 2 其它日用消费品 213 自行车 213. 4
2.2产品种类
按GB3565标准的规定.
3术语和定义
自行车:仅借骑行者的人力,主要以脚避驱动,至少有两个车轮的车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自行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自行车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 ≥15000 ≥5000且<15000 <5000 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3565《自行车安全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型号或规格应符合GB3565标准的规定,优先抽取企业主产的型号规格.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0辆.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4辆,其中2辆为检验样品,2辆为备份样品. 6.3样品处置 样品处置详见表1. 表1样品处置方式 序号 项目 内容1 2 防换样措施 包装 将样车用纸箱包装捆扎好,注意随车配附件应齐全. 在样车车架、前叉、车把等关键件的合适部位施加封样标识.在包装纸箱上、下、左、右开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金业有关人员签3 封样 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4 运输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详见表2. 注:A类一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较重要质量项目 C类-一般质量项目. 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 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2.2制动性能试验前,受试样车的前后轮胎应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气压充足气. 7.2.3制动性能试验时,可视具体情况对车闸进行检查调整. 7.2.4若企业标准或合同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8产品质量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单个检验项目的检验样品均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合格:反之,判定该检验项目单项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A类项目不合格且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表2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强制性/推 重要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制动性能 GB3565-2005第5.5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4 条2 把立管 GB3565-2005第6.2条 强制性 GB3565-2005第6.2条把立管力矩试验 GB3565-2005 第26.1.1条车把部件的强 把立管弯曲试验 GB3565-2005第26.1.2条3 度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试验 GB3565-2005 第6. 5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6. 2 条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试 GB3565-2005 第 26. 3条把横管和把立管组合件的疲劳试验(同相、异 验4 相) GB3565-2005 第6.6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6. 4条车架/前叉组 重物落下 GB3565-2005第7.1条 GB3565-2005 第 27. 1条5 合件冲击试验 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GB3565-2005第7.2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27.2条6 前叉的疲劳试验 GB3565-2005第8.2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27.3条7 车轮静负荷试验 GB3565-2005第9.3条 张制性 GB3565-2005 第 28条8 脚避间隙 地面距离 足趾间隙 GB3565-2005第11.2.1条 GB3565-2005第11.2.2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11. 2.1条 GB3565-2005 第11. 2.2条9 驱动系统静负荷试验 GB3565-2005第11.3条 强制性 GB3565-2005第29.1条10 鞍管 GB3565-2005 第 12.2条 强制性 GB3565-2005第12.2条11 鞍座静负荷试 垂直 GB3565-2005第12.3条或第12.4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 30.1条 .12 验 链条拉断力 水平 GB3565-2005第13条 条 强制性 GB3565-2005第13条13 反射器 GB3565-2005第17条 强制性 GB3565-2005 第17条备注 反射器只检测安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