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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二节建设路径第三节运行要求第三章市场成员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15第三节注册、变更与注销 16第四章市场构成与价格 18第一节市场构成 18第二节价格机制 18第三节市场限价 20第五章现货市场运营第一节市场准备第二节市场运营23第三节市场出清和结果发布 24第六章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第二节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第三节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第四节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26第七章计量第一节计量要求第二节计量装置管理第三节计量数据管理 28第八章市场结算 31第一节市场结算管理31第二节市场结算权责第三节市场结算计算33第四节结算依据及流程 37第五节结算查及调整 38第六节违约处理 39第九章风险防控 40第一节基本要求 40第二节风险分类 40第三节风险防控与处置 41第十章市场干预
第一节市场干预条件第二节市场干预内容第三节市场中止和恢复第十一章争议处理第十二章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十三章附则附件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现货市场运营和管理,依法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电力现货市场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电能量交易的市场.独力现货市场通过竞争形成体现时空价值的市场出清价格,并配开展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所称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笔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采用集中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以及省(区、市)区域现货市场与相关市场的衔接.采用分散式市场模式的省(区、市)区域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可探索制定相应市场规则.
第四条各省(区、市)/区域结合能源转型需要和市场建设进程,及时制修订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发布.规则制修订应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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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