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电力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输电设施、变电设施、配电设施以及与电力系统直接相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保评估,以确保环境保护的要求得到满足.
第七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并考虑设施的安全、运行效益和环境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八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关键环节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规程,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配备合格的运行管理人员,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制定和执行运行规程,明确各类设备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设施巡检、维护、维修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建立设施运行记录,定期跟踪和分析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护要求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涉及的设备、设施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第十七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必须按照维护计划进行,确保设施的维护工作得到及时落实.
第十八条电力设施的管理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管理的效率.
第十九条电力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电力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设施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及其相关单位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负有监督责任,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电力设施的运行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施的建设、运行或维护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