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10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9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6 .31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39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45第七节冶金企业. .51 .55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62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67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71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80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86
第四章附则 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
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新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政策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关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治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解读】
本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等12类行业企业.与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与供应两类企业,主要考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