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V章航行安全
1 适用范围2 定义 免除和等效3 4 航行警报5 气象服务和警报6 冰区巡逻服务7 救生信号 搜寻与救助服务8 6 水文服务10船舶定线制11船舶报告制12船舶交通服务13助航标志的设置和运行 14船舶配员16设备的维护保养17电磁兼容性19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 M19-1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20航行数据记录仪21《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23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22驾驶室可视范围24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织了用25操舵装置的操作27海图和航池 26操能装置:湖过和废习28航行活动记录和每日报告29遇险船船机或人员使用的救生信号30操作限制31危险通报32危险通报内要求的信息34安全航行和避险 33遇险情况:义务和程序34-1船长决定权35遇险信号的误用附录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的管理、运作和费用规则第V章的统一解释
第1条适用范围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应适用于在航线上航行的船舶,但下列情况除外:
.1军舰、海军辅助船和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的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2专门航行于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 服务的其他船舶:和姆伯特船闸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的船舶.
但是,仍鼓励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的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遵守本章的要求.
2主管机关可决定本章对仅在按国际法规定的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水域营运的船舶的适用范围.
3就本章而言,顶推船舶和被顶推船舶的刚性连接组合单元,当其设计成 专用的整体拖船和驳船组合体时,应视为单一船舶.
4主管机关应确定第15、16、17、18、19、20、21、22、23、225、26、 公约研究27和28条对下列各类船舶的不适用范围
.1从事任何航行的150总吨以下的船舶.3渔船. 2从事非国际航行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第2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1船舶的建造系指下述建造阶段
1安放龙骨:或3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星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海图或航海出版系指专用的图或书,或支持这种图或书的经特殊编辑 的数据库,由政府主等机关,经授权的水文局或其他相关的政府机构正式颁布,用于满足航海要发.
3船源系船或艇,而不论其类型和用途.
4船舶长度系指其总长度.
5搜救服务.通过利用公共和私人资源,包括协作的飞机、船舶、船只和其它艇筏及设备,执行遇险监控、通信、协调和搜救职能,包括提供医疗建议、初步医疗援助或医疗撤离.
6高速船系指第X/1.3条所定义的船艇.
7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系指第X1-2/1.1.5条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第3条免除和等效
1主管机关对无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可准予免除第15、17、18、19(除19.2.1.7外)、20、22、24、25、26、27和28条的要求.
2当个别船舶所从事的航行,其距岸的最大距离、航程的长短和性质、大体上时,主管机关可对任何这种船舶准予部分或有条件的免除或等效,但主管机关 无航行危险以及影响安全的其他情况使得完全实施本章的规定不合理或不必要必须事先考虑到这种免除和等效对其他船舶的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
3各主管机关应在每年的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一份报告,汇总上一日历年度内按本条第2款准予的新的免除和等效并阐明准予免除和等效的理由.本组织应将这些内容分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
第4条航行警报
的情报时,迅速通知有关各方并发送至其他相关的国家政府. 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从任何可靠的来源获悉危验
第5条气象服务和警报
1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鼓励海上船舶收集气象资料,用最适宜于助航目的的方式安排这些资料的审查、传送和交换.主管机之应鼓动使用高精度的气构可作出安排,免费向船舶提供这种校核. 象仪器,并应于接到校核此种仪器的请求时给予便利国家相应的气象服务机
2特别是,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执行列气象安排方面进行合作:
1使用地面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岸基设备以文字,并尽可能以图 像形式发出信息,警告船舶注意强风、风暴和热带气旋.2每日至少2次通过相应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发出适用于航运的气象信息,其中包培天波浪和冰的数据、分析、警报和预报.这些信息应以文字,并尽可能以图像形式发送,其中包括通过传真或以数字形式发送的气象分易和预测图像,供船上数据处理系统重新编排.3编制并发行终海上顺利开展气象工作可能需要的(如可行),并 安排发布及提供海日天气图供出航船舶参考.4安非定船舶配备经过校验的船用气象仪器(例如气压计、气压记录 仪、湿计及适当的测量海水温度的仪器),用于气象服务,并使其在基本天气观测时间进行气象观测且记录和发送观测结果,用于海面天气观测(如环境允许,每日至少4次),并鼓励其他船舶用变通方式进行观 测且记录和发送观测结果,特别是在航船稀少的区域..5鼓励船公司尽可能让更多船舶参与天气观测和记录工作中:观测结果使 用船舶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设备发送,以使各国气象服务机构受益..6这些天气观测结果免费向有关船舶发送..7当船舶在热带气旋或疑似热带气旋附近时,应鼓励其尽可能增加观测和
发送观测结果的次数,但应使船上驾驶员牢记在风暴条件下航行的注意事项..8使用地面和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机构的相应岸基设备,安排接收来自船舶和向船舶发送天气信息..9鼓励船长在遇到风速50kn或以上(蒲福风级10级)时,通知附近船舶及海岸电台..10努力使上述国际气象服务获得统一程序,并尽可能符合世界气象组织提 出的技术规则和建议.各缔约国政府可以将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气象问题提交世界气象组织研究和征求意见.
3应以发送格式提交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并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优先顺序发送,在“向电台“发送气象信息、预报和警报时,船舶电台都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
4供船舶使用的预报、警报、天气形势和其他气象数据,应按约,的国政府间的 共同协定,特别是按世界气象组织根据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MDSS)要求建立的在公海编制和发布气象预报和警报系统的要求,主具备最佳位置为多海区和公海区域服务的国家气象服务机构进行发布和传播
第6条冰区巡逻服务
1冰区巡逻有助于在北大西洋内的海上人命家全航于安全和航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在冰季期间,穿越由冰区巡逻舒戒的水山区的船舶,应要求使用冰区巡逻所提供的服务.
2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继续担任北大西洋冰区巡逻和冰情的研究与观测服的东南、南及西南界限应予警重将该危险区的范围通知过往船舶,观测 务.在整个冰季期间,即每年的2分15白室月1日,在纽芬兰大浅滩附近冰山区冰情以及在巡逻船舶和飞机操作复内为船舶和船员提供所需的帮助.在一年其余时间内也应适当保持水将的研究与观测.
3用于冰区巡逻服务及研究与观测冰情的船舶和飞机,也可承担其他任务,但这些其他任务不得妨碍本服务工作的原有目的或增加其费用.
S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继续全面管理冰区巡逻服务及冰情的研究与观测,包 括传播由此得到的信息.
5在本章的录《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的管理、运作和费用规则》中列明了冰区 巡逻的管理、运作和费用的各项条件,该附录是本章一个组成部分.
6无论何时,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或加拿大政府如欲中止提供这些服务,即可以这样做,并且各缔约国政府应根据其共同利益解决继续这些服务的问题.美利坚合众国和/或加拿大政府对于在中止提供这些服务之前受益于这些服务且舶,应提前18个月向有关缔约国政府发出中止服务的书面通知.
第7条搜寻与救助服务
1各缔约国政府承诺,确保为其责任区内的遇险通信和相互协调并为营救其沿岸附近的海上遇险者作出必要的安排.这些安排,应包括实际可行和必要的搜
救设施的建立、运转和维护,虑及海上交通的密度和航行障碍物的密度,并应尽可能提供足够的定位和营救遇险人员的设备.
2各缔约国政府承诺,向本组织提供其现有搜救设施的资料以及对其中内容所作的更改方案(如有).
3适用第章的客船,应备有在紧急情况下与相应的搜寻和教助机构合作的计划.该计划应由船舶、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以及搜救机构共同制定.该计划应 包括要进行定期演习以证明该计划有效性的规定.该计划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编制.
第8条救生信号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使从事搜救工作的搜教设施在与遇险船舶或遇险六员通信时使用救生信号.
第9条水文服务
1各缔约国政府承诺,安排水文资料的收集和编制,并与出版、传播以及不断 更新安全航行所需的航海信息.
2特别是,各缔约国政府承诺尽可能进行合作,最合于助航目的的方式进行下列助航和水文服务:
1确保尽可能按安全航行的要求进行水文勘测2编制和发布海图、航路指南、灯标衣、朝汐表和其他航海(如适用)以满足安全航行的需要:3向海员颁布通告使其海航海尽可能及时更新:和
4提供数据管理安排以支持服务.
3各缔约国政府承诺,鋪识尽最大可能统一海图和航海,并且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决议和建议.
4各缔约国政府承诺尽最大程度协调其活动,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尽可能及时、可靠并明确地提供水文和航海信息.
第10条船舶定线制
1船舶定线制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及效率和/或海洋环境保护.建议使用船舶定线制,也可强制用于船舶、某些类型船舶或载运某些货物的 船舶.定线制的通过和实施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标准.
2本组织是公认的为船舶定线制制定国际性导则、标准和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各缔约国政府应将通过船舶定线制的提案提交本组织.本组织将整理和向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