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98(73)决议
(2000年12月5日通过)
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海安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
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I-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
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
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教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I-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
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含 MSC.206(81) MSC.217(82) MSC.292(87) MSC.311(88)
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前言
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 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情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言
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 并使之生效.
第1章通则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I-2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但是,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02年7月1日以后通过的本规则修正案,应 1.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
2定义
2.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确定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Ⅱ-2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
3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
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ⅡI-2章F部份的要求.
4有毒灭火剂的使用
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
1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2技术要求
2.1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表2.1名移 尺外径 178 mm64 mm螺栓节圆直径 132 mm法兰槽口 直径为19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螺栓节圆直径上,开口至法兰盘外缘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螺栓及螺母 4 副],每只直径 16 mm.长度 50 mm
2.2材料和附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N/mm²工作压力.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1只承受1.0 N/mm²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4只长度为50mm、直径为16mm的螺栓4只、直径为16mm的螺帽和8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