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4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 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 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 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 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 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 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 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 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 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已经中国电力企
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0月25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 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 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 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 1日起施行。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 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 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 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条文都 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 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 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 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 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5月8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汇编的通知
中电联标准〔2012]16号
理事长单位,各副理事长单位,各有关单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是对 2006年版的修订,已经审查通过,近期将出版发行。
本版《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摘录了近年颁布的工程建 设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中涉及安全、人身健康与卫生、环境 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款,是保证电力工程 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及监理等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依据,也 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依据。
请你们在电 力建设中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有关要求,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