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33-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一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感官要求;增加了贝类毒素限量; 修改了理化指标;修改了农药残留量;增加了兽药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
2技术要求
2.1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色泽 项目 检验方法具有水产品应有色泽 具有水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状态 具有水产品正常的组织状态,肌肉紧密、有弹性 察色泽和状态,噢其气味
2.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日 指 标 检验方法挥发性垫基氮/(mg/100g)海水鱼虾 海蟹 八 25 GB 5009 228淡水鱼虾 20冷冻贝类 15组胶*/(mg/100 g)高组胶鱼类 其他海水鱼类 40 20 GB/T 5009 208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高组胺鱼类:指舶鱼、鳞鱼、竹英鱼、鳍鱼、鱼、金枪鱼、秋刀鱼、马皎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2.3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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