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 川交函[2014]5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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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收文处理笺

收文编号 2185 来文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收文时间 2014-10-30来文文号 川交函[2014]572号密 级 紧急程度 附件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的通知领导批示 01 训神节格救行有世主间去.周刚词盗询检风公司在今后的2作中补真累抑执行承办意见11.4i.s"请唐勇董事长、王孝国总经理、何刚主席阅示拟办意见 建议批请张政国副总经理及建设部阅处

综合办公室: 胡请10.川.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川交函[2014]572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各运营高速公路公司,厅直及有关单位:

为指导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设计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厅研究制定了《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技术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穿(跨)越工程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先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厅在收到申请后,视穿(跨)越工程符合《技术要求》的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委托咨询审查单位进行专项审查.

二、城市绕城高速(城市过境高速)及高速公路城区段的穿(跨)越工程,设计方案在满足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行政许可时,应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部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为指导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道等工程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设计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安全,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公路、市政道路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

公路、市政道路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原则上采用下穿方式.

(一)下穿方式

1.位置要求:下穿应尽量利用既有高速公路的桥梁和涵洞,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最小交角不得小于60度.条件受限时,可以改造高速公路路基为桥梁.

2.净距要求:新建道路填方路基坡脚距既有高速公路的桥梁墩台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米,新建桥梁桩基距既有高速公路的桥梁桩基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倍桥梁桩径.

3.净空要求:下穿道路净空应大于5.5米.

4.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限高、限宽门架及相应提示、警示标志,防止超高车辆通行下穿道路.

(二)上跨方式

1.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应与高速公路保持总体协调美观,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条件限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70度,且交叉附近高速公路平面线形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

2.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必须满足高速公路净空不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上跨桥梁墩台应设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外不小于1米,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内不设置桥墩.

3.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结构应采用钢制轻型结构(如钢箱梁或钢-混组合梁),施工来用吊装、转体、顶推、全封闭挂篮等方法,尽量减少对高速公路运营的影响.

4.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必须设置完善的桥梁防撞护栏,防止车辆坠入高速公路.

5..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防护网,防止上部抛酒物坠入高速公路.

二、铁路工程穿(跨)越高速公路

(一)上跨方式

1.上跨桥梁应与高速公路保持总体协调美观,上跨高速公路时应避让高速公路的隧道、互通、服务区、大型桥梁等结构物,原则上应与高速公路垂直交叉(正交),若因条件限制,最小交角不得小于70度,且交叉附近高速公路平面线形为直线或不设超高的大半径曲线.

2.上跨桥梁必须满足高速公路净空不小于5.5米(以最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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