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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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6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管[2015]1079号
关于批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业市场管理总站主编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审核,并报 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备案(备案号为J10044一2015),现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11、4.0.12、4.0.13、5.0.2、6.0.1、6.0.4、6.0.5、6.0.6、6.0.7条为强制性 条文.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一201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前言
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局部修订的批复》护建管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对居住建筑节[2014]1053号文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会同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一205一2011进行修订. 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等相关单位,对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用能设备的性能参数、电气照明和给水专业节能设计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增加,优化调整了附录中反射隔热涂料、外窗传热系数计算、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及常用 保温材料热工计算参数.
修订的标准中以离体字标志的第4.0.4、4.0.5、4.0.11、4.0.12、4.0.13、5.0.2、6.0.1、6.0.4、6.0.5、6.0.6、6.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与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相应的强制性条文相同或更加严格,内容与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订GJ134相应的强制性条文等效,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编:200032;E-mail:fanhongwu@),或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l:
shgcjsgf@),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参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车学娅寿炜炜张德明范宏武张永炜邱童刘明明陈众励徐风陈华宁 王君若岳志铁张蓓红 李德荣朱峰磊赵为民洪辉寇玉德主要审查人:陆普后王惠章姜秀清马伟骏邵民杰潘延平王班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