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2025】33号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为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快速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用于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中的工作指导,不做强制性要求.
一、建设原则
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外,其
他重点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鼓励除重点单位以外的社会单位参照建立微型消防站.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以“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消防知识普及、预案演练等工作.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接受辖区消防救援部门的业务指导,结合实际纳人消防救援部门指挥调度体系.
二、建设方式
重点单位宜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同一建构筑物或建构筑物群内有多个重点单位,且生产经营使用区域相对独立的,由建构筑物产权方或管理方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布局、位置和数量,并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由多栋建构筑物组成的重点单位,以及建筑规模较大、纵向或横向连片管理体量大的重
点单位,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布局,一站多点分区域设置多个固定执勤点或消防器材装备存放点.
鼓励其他社会单位独立建设微型消防站.位置毗邻并适于区域联防联控或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其他社会单位可联合建设微型消防站.
鼓励超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危险化学品企业等火灾高风险单位的微型消防站设置技术处置组.
三、人员配备
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建设和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且满足消防工作任务要求.
(二)微型消防站人数应满足初起火灾扑救、日常防火巡查的需要,原则上按照不少于6人配备;员工总数不足6人的,全部人员均为微型消防站人员.具体由各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单位建筑规模、员工数量和任务要求来确定,以满足承担初起火灾扑救、防火巡查等工作任务需求.
(三)微型消防站需设站长、队员等岗位,可根据建筑或单位规模及消防工作需求设置班(组)长、技术处置组长岗位.站长一般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一般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人员、保安员、物业管理人员等相关岗位员工担任或兼任(兼职岗位不超过2种),技术处置组人员一般由工程技术人员、水电工、物业管理人员、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等组成.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在非值班期间,可以兼职承担微型消防站职责.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初起火灾扑救技能、防火巡查知识、消防安全常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程序、值班执勤秩序等,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发现火灾隐患、消防知识普及及应急演练响应能力.
四、场地器材
(一)微型消防站需选择在便于值班执勤、人员(车辆)出动、生活方便的场所,鼓励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与单位值班室、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
(二)微型消防站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简便实用的防护、灭火、照明、破拆、指挥通信、防火巡查等器材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