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甬建发[2024]104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印发《宁波市 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和《宁波市 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执法保障中心、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市级优质工程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和》(甬建发【2024]56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推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宁波市结构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结构优良项目”)的结构质量代表我市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
第四条结构优良项目的认定标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结构优良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总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负责市本级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工程的申报项目推荐工作.市结构优良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符合相应规模的,均可参与申报.具体规模要求如下:
(一)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学校、医院、商务楼、体育馆、厂房等工业与民用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组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建筑或工业用房的群体或组团;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四)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五)宁波市六区行政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800万元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及开发园区区域内建安工程造价在600万元及以上的桥梁(含地下结构)、高架快速路、管廊、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质量特别优良的房建工程可不作规模要求.
第七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且建成后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工程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进行结构优良项目创优挂牌;
(三)申报单位必须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在当年度6月30日前通过验收;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有特色、有亮点;
(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工程影像资料)真实、完整;结构工程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规范标准进行评价,其综合得分率不得低于85%;
(七)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构实体检测和工程质量服务机构委托的监督检测.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因质量问题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高大支模架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对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已经参加过结构优良项目认定而未通过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构优良项目的情形.
第三章现场质量评估
第九条工程项目经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后,申报单位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创优项目端,向推荐部门申请结构优良项目现场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