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闽建科〔2024〕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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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闽建科202446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有关活动,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保障房屋市政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有关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检测检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依法对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二章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应当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以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等为依据,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并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执行,其中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按照福建省地震局《关于<福建省应 目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且属于下列范围的房屋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部门申请抗震设防审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福建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对下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市政基础设施; (二)结构复杂或者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大型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直接作为地面建筑或者桥梁基础以及处于可能液化或者软粘土层的隧道; (三)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公共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设施; (四)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共同沟工程(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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