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全包装修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门面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甲方装饰门面系合法租用.
2.工程地址:
3.门面实际面积 平方米.
4.工程内容:
5.委托方式:精装修全包(包工包料)
6.工程开工日期:
7.峻工日期: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元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门面装潢施工内容单及价格》
1.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开始拆除,甲方应给乙方预付30%:当工期进度过半 时,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3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5%支付给乙方.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5%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乙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申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工程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行工序验收及峻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
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违约责任
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行补偿.
第十条: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乙方:(签章)
甲方(业主):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时间: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